小黃來靠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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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對抗UBER的曾經(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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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小黃來靠北 周三 4月 22, 2020 2:45 pm

林X田 曾X義 鄭X嘉

文/吳董
這是一個令人傷心的日子,昨天我看到了鄭力嘉的新聞稿,原來11月9日計程車上街頭陳抗,已經被曾弘義(台灣大車隊代表)取消了。我也忍了兩天,今天的聯盟會議才知道事前聯盟成員計程車公會聯合會及計程車駕駛員工會聯合會完全不知情,而今天聯盟會義曾弘義及鄭力嘉也都沒來出席。讓Uber就地合法,出賣計程車產業,這是計程車產業的罪人。

這陣子時間以來,為了團結,我沒將聯盟內的事外露,雖然我在10月19日交通部會議就發現不對勁,也是苦口相勸,不要為了私利傷害計程車司機。今天有人要讓uber 就地合法,我沒能擋住計程車業被出賣,愧對大家,只能將過去的努力向大家公布。

2018年10月24日

是豬隊友? 還是在放水? (1)

第一次與次長會議,我提出租賃車資訊化是出租車平台概念,不是派車平台概念,次長也同意租車平台規範租車行為,車子不可能馬上租馬上到,租車期間也要有一定時間以上。

第二次與劉組長會議
(1) 參考管理規則89條用兩個小時為最低租車時長。
(2) 租車介面要由租車人填寫起訖時間,
(3) 將代僱駕駛改為附帶駕駛。
(4) 需提計畫書審查
(5) 在場內待客租賃
(6) 租車平台要提供公總監看軌跡及租車單內容
(7) 租賃車附帶駕駛要有標示

第三次會議前,大家提前到交通部一樓,也說好用前一天公總的底線,不同意交通部改變之前與公總共識。
是豬隊友? 還是在放水? (2)

第三次結果會議中,像龜兒子一樣,讓交通部全改了,副司長還提出租車只要半小時,請問是誰在會上據理力爭,是誰敢說敢為? 是我一再堅持起碼兩個小時,梁理事長也在會上附和2小時是底線,曾弘義卻一直講一個小時,故意放水這是什麼意思? 你可以代表公工會嗎? 你怎麼可以進去就改變大家的共識。我在做壞人,你就當好人嗎?

我一再堅持要租車行為的平台,租車人介面要填租車開始時間及租車時長,你為什麼擋我? 前一天在公總的結論,也是我們進去前講好的底線,是誰改了,是誰先背棄大家,講話不算話?

我一再堅持要列入軌跡監控,你在做什麼?

只有兩個可能,是豬隊友,還是在放水? 大家都看得很清楚。
是豬隊友? 還是在放水? (3)

不要再掰了,你們講的只是在粉飾你們進去後,改變了大家說好的與公總會議的底線。公總會議的結論丁理事長、鄭理事長、楊理事都在現場,也都知道。請你公布一下10月19日的文字稿,讓大家再看看,與之前的公總會議結論差多少?

這三個會議我立場都沒變,就是租車平台要有租車的行為,才能真正解決問題。請公布給大家看看10月19日的文字內容,就可以知道是誰在講話不算話,是誰在放水。

周日我發line告訴你,這第三次的內容有問題,跟之前的內容不同了,我們可能被誆了,「我的意見是馬上告訴交通部,公工會不能同意現在的文字,再重擬吧,以免被租賃業說我們講話不算話。」,這文字沒有說到要拉你當壞人,更沒有責備你。
是豬隊友? 還是在放水? (4)

你我有不同意見,事實上就是聯盟有不同意見,這不能對交通部表達嗎? 周一與鄭力嘉一起開會,你罵我什麼? 你就忘了嗎? 你可以在會中不守信用,背棄了大家的底線,還敢出來講信用這兩個字。

你罵了甚麼? 講過就忘了嗎? 忘了就可以亂掰嗎? 鄭力嘉在現場,請問我為何翻臉? 我現場也要你道歉不是嗎? 都忘了嗎? 敢做不敢當,我看不起。事前講好的底線,進去交通部就把大家賣了,都忘了嗎? 敢做不敢當,我看不起。

我從沒拉你去跟交通部翻臉,我也沒有說聯盟要去翻臉,我只講我會議中也表達不同意見,回來看的內容,漏洞很多,有意見,也是找大家先表達,希望讓交通不知道聯盟內有不同意見,先不要找租賃業談。誰拉你去對交通部翻臉? 有翻臉,就是你罵了我,我跟你翻臉,這不行嗎? 不要再掰了。

我看不起的人是大家講好的底線,進去就被賣了。我更看不起,敢做不敢當,講過就故意忘了,還一路掰的人。
是豬隊友? 還是在放水? (5)

動員大家上街頭,請講清楚,達到什麼目標才能解散,不要給人摸摸頭,就背棄了所有司機,大家做壞人,好人都是你在做,好像你講甚麼都對,你不必經過大家同意隨便就可以幫計程車業做決定,大家都是笨蛋。
是豬隊友? 還是在放水? (6)

關於代僱駕駛,我的意見很簡單,曾弘義也講過,交通部有他的解釋,我們有我們的解釋,但最後還是法院的解釋為準。請問你是法官嗎? 你說的都是對的嗎? 你上法庭的勝率是百分之嗎? 可以公布來看看嗎? 只有你講的是聖旨嗎?

以前你一直在繞裁罰基準及平台界接,請問有解決問題嗎? 你愛搞就去搞,我也沒攔過你。

動員一大堆人上街頭只為了個裁罰基準嗎? 我只能說放棄公路法34條分業管理這個對我們有利的法條是笨蛋。交通部及租賃業都知道他們講法是有缺陷,才會找聯盟談。
是豬隊友? 還是在放水? (7)
再問一句,如果不是因為聯盟上街頭,以公路法34條訴求分業管理並刪除代僱駕駛,試問交通部要找聯盟談嗎? 得了便宜還想賣乖,不要再亂扯一通,奉勸你不要再提代僱駕駛的歪理了。

我說過可以接受舊的租賃車租車模式,但不能接受隨叫隨到的Uber派車模式,我對租賃公會聯合會前理事長林順得是這樣講的,對羅致政也是,這是我的最低原則,但是我要看到能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是又被唬弄,這是我的底線。如果沒有解決問題的方案,那只能走公路法34條分業管理,拿掉代僱駕駛這一條路了。

我看不起,他媽的沒有原則,每次開會像變色龍,還要說別人沒信用的人。
是豬隊友? 還是在放水? (Cool

該說的說完了,我的工作只剩一個,我會仔細盯著,不要讓計程車業給你賣了。如果在交通部的會議上,你如再自以為是,信口違反大家的底線,我也會在交通部或任何場合直接飆你。

10月22日你罵我的事,我也會一直等你的的公開道歉。
@黃維俊 看完再發言, 沒看完不要斷章取義, 也不要再用 代雇駕駛的歪理了。

我說過可以接受舊的租賃車租車模式,但不能接受隨叫隨到的Uber派車模式,我對租賃公會聯合會前理事長林順得是這樣講的,對羅致政也是,這是我的最低原則,但是我要看到能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是又被唬弄,這是我的底線。如果沒有解決問題的方案,那只能走公路法34條分業管理,拿掉代僱駕駛這一條路了。
@黃維俊 給我一個租車平台定義, 讓我們能放心,就這樣。 至於裁罰基準, 也是跟著定義來的, 如果你能訂出來很好。

至於七次同一車還是一間公司, 計程車也是這樣, 你有本事讓公路總局改成你要的再來講, 還沒訂人家也還沒同意, 建議這裁罰基準不必拿出來丟人現眼, 只凸顯被誆了一次的事實。

如果你都講不清 租車平台定義, 也不知裁罰基準七次是一車還是一間公司, 你講的都不能說服我, 我也不相信會解決分業管理問題, 就這麼簡單
既然你講的都是無用的

請拿出一個租車平台定義, 讓我們能放心, 才能討論。 現在扯的都是廢話, 我不想浪費時間, 陪你胡扯。 謝謝再見

2018年10月27日

1. 為何交通部要找計程車公工會談?

先講為何交通部要找計程車公工會談,那不是任何人多厲害,更不是立委質詢,那是因為交通部知道計程車陳抗要主張『公路法34條分業營運,刪除代僱駕駛』,這可由王國材第一天的講話以為我們只有刪除代僱這條路,就可清楚明瞭。
2. 計程車業的立場應該是什麼?
(1) 主張『代僱駕駛違反公路法34條分業營運,必須刪除』,除非交通部能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

(2) 交通部提出的方案必須能解決Uber用租賃車當計程車的問題,只要有疑慮讓它繼續用合法掩護非法,計程車業就不應該同意。

(3) 在管理規則上放水,將使計程車業萬劫不復。這不是談判,也不是要五毛喊一塊的談判手法,這是計程車業最後的防線了。
3 檢視目前已知方案
3-1 黃維俊方案是沒用的
黃維俊方案『在運管規則規定最後產出的汽車出租單要載明「租車人的姓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具體租車起訖日期及時間」,然後用裁罰基準檢舉+一個車行七次。』這個方案是無效的,黃維俊本人也講不過我,因為「租車單每一項,在你上車前,我都可以自動填給你,只要客人填上下車地,剩下的Uber都可以自動產生」。Uber用現有的App都可以做得到。動員一堆司機去陳抗,只是幫Uber有新的管理規則來證明他是合法的。
結論就是,在管理規則上放水,將使計程車業萬劫不復。不論裁罰基準怎麼定都是無效的,闖紅燈都沒罪了,還訂怎麼罰,因此要先訂闖紅燈有罪的論述及條文,再來談裁罰基準。用公路法34條分業經營的制高點,才能讓交通部定出有效分業經營的管理規則,因此只要發現會造成分業經營無效的管理規則,我們都不能接受。
3-2 投保乘客險是公開承認Uber可以當客運業載乘客
曾弘義在交通部講的「投保乘客險就可將Uber當準客運業論點」,是讓Uber合法做客運業的大放水。我們應該堅守租賃車當客運業就是違反公路法34條來要求不可列入。
3-3 曾弘義「放棄公總會議比照遊覽車的兩個小時,主動降為租車一個小時」是讓Uber更容易合法掩護非法。
3-4 沒要求『租車人須自行填寫租車單的起、迄時間』,完全不是租車平台,還是叫車平台。只要填上下車地,就知道租車人何時要用車,是今天還是明天,是一個小時還是三個小時後? 難道uber 是神嗎? 請參考和運租車App,那才是租車平台。
3-5「平台界接,沒有行車軌跡」是讓Uber更容易脫罪。不得外駛待客租賃也將完全沒用。
這些我對交通部及上周日給大家的line就已說清楚了。
4. 联盟有些人的根本問題
(1) 一方面說計程車資歷不久,一方面又恣意做決定。沒有原則,變來變去,明明錯了,還說自已一言九鼎,罵別人都沒信用。
(2) 自作主張,違背大家事前講好的底線,沒有信用
(3) 對提不同意見的人污名化,還人身攻擊,玩政治人物那一套
(4) 不聽他的就是不團結,
(5) 方案有人看出會傷害計程車業,還要硬掰,好人是他在做。
(6) 某些民意代表助理心態是,不論能否解決問題,只要協調就是有功勞,最好是「會好不斷根」,每個月都有事情做。但是,如果這次沒解決問題,計程車業會更慘。

2018年11月1日

交通部如何掩護Uber 消滅計程車(1) ?

把大事(公路法34 條分類營業的違法事實)化成小事(違反管理規則),然後再小事化無(引誘大家去討論裁罰基準)。
(1) 不論你罰單怎麼開,到頭來還是要行政訴訟好幾庭,數年後,Uber還是不用繳錢。
(2) 看看違建那麼多,拆不了,你多有能力每天押著立委去拆違建,每天押著立委去叫公總去把租賃車公司廢止。你想去,立委也不想去廢止人家公司。
(3) 既使你能廢止租賃車公司,他的牌不用錢,再申請就有了。
(4) 交通部就希望你去搞裁罰基準,然後Uber就在軟體精進,所有租車單等違規要件都可以用手機App克服,接下來計程車業就沒路了。

對策:
(1) 不要陷入交通部圈套,在裁罰基準上打轉,把計程車帶向死亡之路。
(2) 堅持公路法34條分類營業,不接受「沒有根本解決Uber把租賃車當計程車問題」的摸頭方案。

交通部如何掩護Uber 消滅計程車(2) ?
用代僱搞模糊三角關係,沒人需要負責。
(1) 到底誰僱司機? 交通部說租賃業僱,但租車人說我只是向計程車一樣搭車,租賃業說我代租車人僱,司機認知是自營事業。
(2) 有事,Uber推卸責任給租賃車公司,租賃車公司可卸責不是他僱,也不不付薪資,司機不必考照也不必像計程車一樣被管,就可以直接做客運業,當計程車。然後租賃牌無限制發,司機不必像計程車被管,Uber不必負任何責任。
(3) 司機是沒成本的,Uber能自由定價,任意降價打死計程車,又能任意漲價發災難財,賺飽飽。

對策:
(1) 交通部的任何方案,都需要求明定司機是由誰僱,不要再搞噯媚。
(2) 最好是照交通部所說,租賃車公司僱佣,這樣可以用勞基法及勞動檢查來對付Uber,Uber也不能隨意降價了,打垮計程車。
(3) 用公路法34條分業營運反對代僱駕駛,駕駛既無客運業營登,怎麼靠行? 租賃車不能做客運業,怎麼給人家靠行。如果要做租車附帶駕駛,例如機場接送或包車,那就租賃車業自已僱用駕駛。

交通部如何掩護Uber 消滅計程車(3) ?
交通部請計程車業來背書,修改管理規則或裁罰基準,讓租賃車可以合法上路,以後計程車業技不如人,做不贏人家,就不要來吵了。

對策:
(1) 計程車業要小心,不要去背書讓計程車業斷手斷腳的方案。不論以前的事實如何,現在很多計程車司機都認為代僱駕駛這名詞是計程車公工會的前賢被騙的結果。現在的公工會代表不要成為真正的罪人。
(2) 沒有一個人或一個單位可以全權代表計程車業,只要有疑慮,都不能隨便答應一個未經公開討論的方案。

交通部如何掩護Uber 消滅計程車(4) ?
交通部先讓Uber把你肚子搞大,再說現在你已很糟了,我交通部出來協調,現在給你一顆糖,你就收了吧,起碼你還有一顆糖,比你現在好。結果收了這顆糖,你不能告他強姦了,這是計程車業跟人家情投意合兩相情悅的事,跟我交通部何關?

對策:
(1) 不要被一顆糖騙了,交通部沒做到分類營業,就是違反公路法34條。
(2) 糖吃了,計程車就沒退路了,你是情投意合同意人家做客運業不是嗎。

交通部如何掩護Uber 消滅計程車(5) ?

交通部說計程車爛服務不好,誤導民眾,計程車被租賃車消滅,是社會的民意。

對策: 交通部是計程車的父母官,計程車的品質及計程車活不下去,都是交通部的責任。依據公路法79條計程車是授權交通部管理,但交通部沒有定退場機制,讓計程車品質不好,這是交通部的責任。

2018年11月2日

針對2018年11月1日公總所提內容,有四個意見做成文字供大家參考:

1. 租賃車業不是客運業,為何要計程車業來背書,強制租賃業要投保旅客險或乘客險?
(1) 違反公路法34的分業管理,是計程車業幫忙租賃業就地合法。
(2) 消費者已對租賃車與計程車分不清楚,唯一區分的只有計程車叫車有保乘客險,而租賃車叫車沒有乘客險。計程車業竟然去幫Uber形式上合法化,不可思議。更嚴重的是,消費者會被誤導成都有投保乘客險, 租賃車與計程車哪有差別。計程車更講不清楚,以後如何再說分類營業。
(3) 有人自以為是「旅客險」改成「乘客險」,試問消費者搞得清嗎? 沒人搞得清 啊!消費者也認定uber合法了。
(4) 更重要的是這就完成了交通部的「納保」主張,自此以後租賃車就地合法了。
(5) 有人以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一項第四款已有規定旅客責任險來誤導大家。仔細看其內容「供租賃車輛於出租前應實施檢修,保持良好狀態,且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並得投保車體損失保險、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或旅客責任保險,未投保時,出租人應告知租車人,並載明於出租單」,大家就清楚看出兩點:

(A) 這規定是給租車用的,不是給代雇駕駛用的,這是租車人投保,不是代僱駕駛投保,更不是租賃車公司投保。變成代雇駕駛投保,舊式租賃車就地合法,可以當客運業了,何況又是計程車業背書,以後還能講代雇駕駛違反公路法34條嗎?
(B) 原規定是「租車人每次租車都要選擇是否投保,而且可以選擇要不投保」,而且「這要件是出租人要告知租車人,起碼會讓叫租賃車比較麻煩,計程車要去檢舉也比較容易」。現在改成強制代僱駕駛投保,那以後就沒理由可以取檢舉或取締了。曾弘義說要租賃車投保乘客險是增加租賃車的麻煩,這顯然是在欺騙計程車同業,事實上是在幫忙簡化租賃車代雇駕駛的程序。

(6) 計程車也沒全部投保乘客險,為何租賃車不能做客運業卻是都有投保乘客險? 計程車業不是要毀了自已嗎?

期望計程車同業堅持「以公路法34條分類營業來反對租賃車可投保旅客險或乘客險,如果要保就以現行管理規則第100條第一項第四款由租車人自已投保」。

2. 代僱駕駛租車時間1小時,是讓代僱駕駛就地合法坐計程車業。
(1) 試問一下計程車有包車一個小時,有司機要接嗎? 就是包車兩個小時都沒人要做。為何租賃車代僱駕駛會做1小時? 這很有問題的,就是為了讓租賃車更可以做隨叫隨到。
(2) 曾弘義誤導大家「租車有一小時,因此不能訂兩小時」。事實上,我們在談的只針對「租賃車代僱駕駛的這一條新規定,不是租車」。試想,要僱一個人來開車或做作任何工作只要一個小時,有人做嗎? 這一小時不是明擺著隨叫隨到的叫車服務嗎?
(3) 再來如果是兩個小時起跳,起碼對租車人想要用uber來當計程車是有心理壓力的,就不會隨便點上下車地就叫車,起碼對阻擋uber是有利的。

期望計程車同業堅持「代僱駕駛租車時間最少是2小時」

3. 代僱駕駛沒有公告營業據點,讓uber車輛有藉口到處載客。
(1) 租賃車公司沒有公告營業據點,uber很容易就可以避掉「外駛待客租賃」,就像現在可以避掉管理規則第100條第一項第八款「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及101條第一項第六款「租車人(也就是uber駕駛)不得利用所租車輛攬載客貨營業」。
(2) 租賃車還是可以在7-11等或者在路邊等,計程車對他是沒辦法的。這個uber都可以突破管理規則規定,因為我就可以做得到了,更不用講uber了。

期望計程車同業堅持「代僱駕駛必須公告營業據點,不得外駛待客租賃才有效」

4. 代僱駕駛沒定清是誰僱,讓uber及租賃車公司可以掩護非法
(1) 交通部講是租賃車僱,租賃車公司講是租車人僱,結果是uber及租賃車公司都沒責任。

期望計程車同業堅持「請交通部明定代僱駕駛是租賃車公司僱,如果不能訂就請交通部明訂代僱駕駛是租車人僱,而且要明訂代僱駕駛最低工資比照勞基法」

2018年11月6日

一個字都不能改,為什麼?

2018年11月1日在公路總局會議動機令人起疑?

為何快速看過的幾張投影片,就要現場所有與會計程車同業畫押背書? 為何不發文字給大家仔細看?

為何現場有人提出意見,就全部被否決,一個字都不能改?

為何曾弘義都是站在交通部(或者是租賃業)的立場講話,針對計程車公工會理事長們的發言,就要打壓? 發言表達不同意見的人,就要被排除?

連劉組長都願意商討,為何曾弘義從頭到尾都說沒同意就破局,為何曾弘義要代表交通部來威脅恐嚇計程車業的代表們?

強行表決往往是分裂產業,曾弘義為何一再要求強行表決? 曾弘義找來投票的人就能代表計程車業嗎?

如果說為了選情,交通部長希望大家不要上街頭,這可以理解也可以體諒,但沒人會相信交通部長會強迫大家照單全收,一點都不能商討,否則就用破局來威脅大家。曾弘義這是為甚麼?

2018年11月6日

聯盟是曾弘義一個人的聯盟,不是計程車業的聯盟

11月9日的路權是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及繳保證金,但曾弘義從不允許大家詢問或討論,抗議要取得何種成果才能退場,退場是誰決定,如果沒取得成果,下一步是什麼? 這是什麼聯盟?

2018年10月30日聯盟會議,經大家提出10月19日交通部開會時,曾弘義頻頻放水的問題 (私自將大家會前底線最少租車2小時的底線直接降為1小時,造成路政司副司長進一步提出半小時;更阻擋代僱駕駛最低工資、租車需填寫起訖時間等底線及提出讓租賃車投保乘客險),高雄甘光華理事長也來電丁平和理事反對租賃車投保乘客險,曾弘義也答應,與交通部的協商會到聯盟會議討論才決定。

沒想到才過兩天,2018年11月1日就在公總要脅大家,不同意就破局,完全不理會計程車各團體理事長的意見。就連「不能將租賃車投保乘客險,以免誤導消費者任為租賃車已就地合法。如要投保,就按現行管理規則100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租車人自行投保」、「起碼租車兩個小時」這兩個卑微的訴求,都不行。

2018年11月2日早上丁平和理事長通知,與部長會議暫緩。沒想到,曾弘義卻於當天就密會交通部長,恣意做決定,私相授受,背棄計程車同業,私自取消11月9日3000台計程車上街的活動,並於網路上發佈。經詢問鄭力嘉,鄭力嘉也說不是他放的小道消息。如line截圖。

2018年11月1日我向劉組長要求交通部長要出來宣告Uber租賃車模式是違法,鄭力嘉說不要部長公開,以免引起租賃車反彈。結果,鄭力嘉與曾弘義又出來發新聞稿幫交通部長發言,原則變來變去,就是要大家不能有不同意見,只能聽曾弘義擺佈。

叫大家動員,要我當街頭動員召集人,壞人都我在做,但從來不允許成員討論聯盟的基本原則,更不能討論抗爭底線。有人提出有疑慮的意見,就要被汙名化,被人身攻擊。

拿著聯盟大家蓋章背書及計程車車業陳抗,以發言人聯絡人身分去 連絡,結果在大家完全不清楚內容,更未經大家討論,也未經大家同意,就說要停止陳抗了。更離譜的是聯盟成員完全被蒙在鼓裡,都是看新聞才知道,曾弘義已代替計程車業做了決定,把計程車產業賣了,這是甚麼人格,完全無信用可言。

一下要發表不同意見的人退群,一下就玩他底下的人退群,威脅大家,一再演戲,一再威脅,一再恐嚇破局,比交通部還交通部,比租賃車還租賃車,比uber更uber,令人費解。

現在uber可以就地合法了,大家都被賣了,整個計程車產業就他一個人說了算。聯盟是曾弘義一個人的聯盟,不是計程車業的聯盟

交通部長有這麼蠻橫嗎? 還是有人在玩弄?

我們卑微的兩個意見「不能將租賃車投保乘客險,以免誤導消費者任為租賃車已就地合法。如要投保,就按現行管理規則100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租車人自行投保」、「起碼租車兩個小時」都不能提嗎? 就要給曾弘義抹黑嗎? 就要給他人身攻擊嗎?

如果說為了選情,交通部長希望大家不要上街頭,這可以理解也可以體諒,但沒人會相信交通部長會強迫大家照單全收,一點都不能商討,反倒是曾弘義11月1日整天就用破局來威脅大家。這是為甚麼? 我們不能質疑嗎?

11月2日聯盟主席丁平和電話通知林永良轉告我,與部長的見面延期。

結果卻是曾弘義已經把聯盟賣掉了,直接私相授受,取消陳抗,也是我們看了新聞才知道,這是甚麼聯盟? 聯盟是曾弘義一個人的聯盟,不是計程車業的聯盟。

事實只有一個,聯盟所謂陳抗只是要把大家耍得團團轉,讓我們去動員人力,卻不讓我們知道內容,不讓我們知道底線,只聽曾弘義一個人,呼之即來,揮之即去。只達成他的目的,聽他一個人就解散,我們要等看報紙才知道的。

只要意見不一樣,就受到人身攻擊、不團結的污名化指責。交通部長有這麼蠻橫嗎? 還是有人在玩弄?

消息指出, 11月2日去見部長為uber就地合法背書的人 包括林村田, 曾弘義, 鄭力嘉。 這三個人未經聯盟開會通過就恣意取消陳抗,
這個聯盟是曾弘義 一手在主導。

小黃來靠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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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期 :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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